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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夷山市物价局 | ||||||||||||||||||||||||||||||||||||||||||||||||||||||||||||||||||||||||||
| 武价[2007]52号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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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物价局 武夷山市财政局 武夷山市教育局 武价[2007]52号 关于我市中小学校2007年秋季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号)、南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武夷山市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秋季课本费标准的批复》(南政价[2007]171号)和《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杂费专题会议记要》(〔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课改实验区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各中小学校2007年秋季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2007年秋季武夷山市城区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和附表2《2007年秋季武夷山市农村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 二.必读课本由学校统一征订,必读课本纳入“一费制”范畴,课本费价格为最高限价。各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按与新华书店实际结算书价,及时与学生结清课本费,其结算情况必须在学校公示栏中公示。 三.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学校可根据学生需要,从审读公布的教辅材料品种中向学生推荐符合本校各学科教学实际的教辅材料,每学科只能使用一种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征订。学校不开具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发票。 四.课本、作业簿费,实行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五.2006年春季开始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簿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农村学校的界定范围是根据〔2006〕7号《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杂费专题会议记要》农村学校的界定是:星村中心小学、兴田中心小学、五夫中心小学、上梅中心小学、吴屯中心小学、岚谷中心小学、洋庄中心小学、崇安中心小学的黄墩小学和村尾小学、新丰中心小学的里洋小学、武夷中心小学除中心校外的完小、星村中学、兴田中学、五夫中学、上梅中学、吴屯中学、岚谷中学、洋庄中学。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精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分年度实施方案要求“2007年,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子女)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市区和县城城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现财政已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始实行。各城区学校按政策认真落实、摸清底细,开学注册时对以上对象就直接免收杂费和课本费(不能采取先收后退)。 七.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和《武夷山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中“择校生”择校费标准的通知》(武价[2007]46号)文件精神,我市一中(省二级达标校)“择校费”12000元;二中(省三级达标校)“择校费”9000元。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且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超过54人,从2007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学校按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除按政策规定的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择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综[2004]39号)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这部分学生也不再收取学费。 八.各学校要按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表:1、2007年秋季武夷山市城区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 2、2007年秋季武夷山市农村中小学校收费限价表 武夷山市物价局 武夷山市财政局 武夷山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 收费 通知 抄送:南平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武夷山市委、人大、政府、 政协、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市分管领导 武夷山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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